信邦制药: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2021-12-21
证券代码:002390 证券简称:信邦制药 公告编号:2021-116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制药”)
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不超过 28,000 万元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泽悦捷
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
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最大化,本基金
分别在杭州、上海两地设立平行基金杭州泽悦子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
体基金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认缴金额将
按照两支平行基金的规模按比例分配至两支平行基金。详细内容可参
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各合作方签署了《上海泽悦宜洲私
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总认缴出资额(截止 2021 年 12 月 17 日):25,000 万
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比例
(万元)
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
普通合伙人 300.00 1.2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0.00 48.00%
吴建凤 有限合伙人 1,700.00 6.80%
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8,000.00 32.00%
合伙)
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12.00%
合计 25,000.00 100.00%
6、其他有限合伙人
(1)吴建凤
姓名:吴建凤
性别:女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小区***室
经核查,吴建凤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DB563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中北信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
核心区三座 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成立日期:2021 年 5 月 8 日
经营期限:2021 年 5 月 8 日至 2031 年 5 月 7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
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广东信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21906049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寒晓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 6 号大街 452 号 2 幢
B2405 室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期限: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44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服务: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参与设立创业投资
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经核查,杭州和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
在关联关系。
(二)《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
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
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号召,对医药服务、医疗信息化、高
附加值的创新医疗前沿技术、海外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
类生物制药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
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截至本有限合伙协议签署日,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已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25,000 万元。
信邦制药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基石投资人,其认缴本有限合伙
企业及杭州平行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万元,
总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 40%。
3、出资缴付
(1)首期出资: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其发出
首期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占其认缴出资
额的比例(“首期出资比例”)、首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首期出资到
账截止日。各合伙人应于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首期出资缴
付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全额支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开
立于托管人的账户。
(2)后期出资:普通合伙人应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根据
对外投资情况就后期出资签发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各有限合伙人应
缴付后期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后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到账截止
日。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的到账截
止日或之前,将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其后期出资应缴付金额支付至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
(3)后续增资期: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的 12 个月内为本有限
合伙企业的后续增资期(“后续增资期”)。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
授权,在后续增资期内,可自行决定安排本有限合伙企业接受现有有
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或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本
有限合伙企业出资。
后续增资期内,普通合伙人批准/决定各后续合伙人认缴后续出
资后,将分别向各后续合伙人签发缴付后续增资出资通知书,指定后
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
各后续合伙人应于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按普通合伙
人的指示向开立于托管人的账户支付后续增资首期出资(“后续增资
首期出资”)。
4、投资目标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的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本有限合伙企
业将聚焦于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高附加值高门槛的医疗行业前沿
技术以及海外该类型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类生物制药等
领域,开展投资、并购、整合等业务。
5、投资及退出
全体合伙人确认,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在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之日起 7 年,其中前 4 年为投资期,后 3 年为退出期。
投资期届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应预留足额现金以支付根据本协议应
由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及履行本有限合伙企业已签署投
资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投资协议等)项下的应履行的投资义务,
剩余现金全部按本协议规定的顺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确认,尽管有上述条款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
决定将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延长 2 次作为退出期,每次延长期 1
年,延长期内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项目投资。如需延长投资期的,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期均不收取管理费。
6、财务报告及审计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
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最初的审计
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指定。如有限合伙人就对审计机构的资质、业务能
力或公正性等方面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则可以提出替任审计机构方
案,并按照本协议的程序提交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经合计持有本有
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可以作出更
换审计机构的决议。
7、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推荐 4 人,
信邦制药推荐 1 人,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推荐观察
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包括:
1)批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
2)同意普通合伙人为分配之目的,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3)仅限于为实现被投资项目海外上市而需要进行架构重组之目
的,批准将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或担
保;
4)批准终止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如适用);
5)批准投资权益变现及退出方案。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有表决权
的成员一人一票。前款所列事项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同意方可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
由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形成决策。
(4)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召集一次年度会议,或应普通合伙人
要求随时召集会议。对前款所列事项委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的,可以不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委员
在决策文件上签名、盖章。若前述委员与所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
则不得参加表决。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对普通合伙人所呈报项目进程和投资
事务进行确认,但该等确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并不构成有限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
(6)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不从本有限合伙企业领取报酬,但
因参与该投资决策委员会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员的差
旅费等)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8、管理费
管理费由有限合伙企业在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中予以列支,并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合计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
数”的 2.0%/年。
管理费按年支付。每个收费期间为自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
会完成备案之日起的每一个年度,每个收费期间应支付的管理费合计
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如果收费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
天数/365 的比例计收。每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该收费期间开始之
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收取。
投资期内“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本有限合伙企业全部募集完成
后的最后一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时的认缴出资总额,但若本有限合伙企
业合伙人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造成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届
时相应缩减的,则“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最终缩减后的认缴出资总额。
若本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缩减认缴出资总额的情形,则先前收费期间多
收取的管理费将在后续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中予以扣减;退出期内“管
理费计算基数”为投资期内的“管理费计算基数”减去本有限合伙企
业已退出的被投资项目的原始投资成本。管理费收费期间覆盖投资期
和退出期的,该收费期间内的管理费计算基数分别计算。为避免疑义,
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延长的,在延长的期限内不再收取管理费。
9、收益分配
对外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转让对被投资项
目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项目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对外投资取得的
收入,但需扣除本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
本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取得的对外投资现金收入,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根据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分配,除非经合
伙人会议决策通过,不得用于再投资。
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后取得的对外投资现金收入原则上
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根据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分配。但在投资
期结束前已经投资委员会决策通过为被投资项目实施架构重组之目
的而进行,且根据交易安排需要暂时收回对外投资现金后再投资的项
目除外。
如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决定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对外
投资现金收入进行分配的,应在扣除预计费用后按如下步骤进行分
配:
(1)首先,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
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届时
其缴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金额;
(2)其次,全体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分配。完成前述第(1)
项下分配后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七
(7%)/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总额”)。门
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
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再次,普通合伙人的追赶收益分配。完成前述第(2)项下
分配后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进行分
配,直至其累计获得上述第(2)项下的门槛收益总额÷80%×20%的
收益;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完成前述第(3)项下分配后如有余
额,(a)百分之八十(80%)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
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方(普通合
伙人根据本第(4)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为避免歧义,(1)鉴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费是从本有限合
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中列支的,因此,有限合伙人于第一轮分配中
所分得的现金收入业已覆盖其各自所相应承担的管理费金额;(2)
本有限合伙企业所分配的现金收入均为税前现金收入,合伙人就该等
分配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或由本有限合伙企业依法代扣
代缴。
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1)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取得的流
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对外投资,该等对外投
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应按照本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若前述流动性投资
现金收入未用于对外投资,则应按照本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2)
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后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则不得进
行对外投资,该等现金收入应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步骤进行
分配。
10、非现金分配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有
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
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由普通合伙人提
议、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
同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了现金分配。
若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
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
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
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
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
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
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11、托管
全体合伙人通过签订本协议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宁波
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同意执行事务
合伙人、本有限合伙企业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
托管理协议》。
12、基金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
表决权;
2)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3)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4)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5) 获取合伙协议约定的报告;
6)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备查文件
《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
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