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15
监事会议事规则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贵
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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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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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
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
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
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
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自律监管指引》第三章第三节
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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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
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
十八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
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
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
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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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传真
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的前5天送达,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
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
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
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
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
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
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
审议,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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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制作。监事会文件应于会议
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
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
持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
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
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
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
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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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
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
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除非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以举手方式
表决,否则,监事会会议应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出现下述情
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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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监事
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
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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