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
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提高,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规范运作情况良好,信息披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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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能够做到按法定程序决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
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续聘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及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日常业务。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涉
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
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
明:与誉衡药业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基于子公司实际需求和业
务开展进行上限金额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
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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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根据自身
的经营发展需要,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
求。公司为申请授信的子公司向有关银行提供担保,利于其正常经营,
提高其融资能力,上述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能按约
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次担
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其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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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部分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有利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资金占用费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损害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子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延安、常国栋、邱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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