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18
内部审计制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
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贵
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设置要求、职
责与权限、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对重点事项的审计、信息披露及违规
责任等,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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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
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
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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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报告和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上述重要事项的实施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和归档。工作底稿的保存、查阅,根据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
法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
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核查资金及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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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
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重点关注公司
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
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及信息系统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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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具体如下:
(一)公司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筹
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2.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
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3.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或资
金冗余;
4.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
欺诈。
(二)公司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
缺或积压,可能导致公司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2.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
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3.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
失或信用受损。
(三)公司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
或生产中断;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
可能导致公司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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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
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司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
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2.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
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3.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五)公司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
源浪费;
2.研究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究成本
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3.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
损。
(六)公司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
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2.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
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3.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
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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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
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5.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
在重大隐患。
(七)公司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
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
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
或公司利益受损。
(八)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
列风险:
1.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
扰市场秩序;
3.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九)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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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浪费或发展
战略难以实现;
3.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
形式。
(十)公司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
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
2.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
益受损;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十一)公司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2.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
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3.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
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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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对重点事项的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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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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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是否超出审批额度;
(四)是否定期与被资助对象对账、结算利息。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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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
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
内部审计制度
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
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内部审计制度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
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