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1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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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一) 公司对全资、控股、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 各子公司之间横向提供的担保;
(三) 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四)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五) 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对象。
以上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
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担保经办部门应要求申请
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分析: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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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担保人最新的征信报告;
(5)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已发生担保违约且未妥善解决的;
(4)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或信誉不良的企业;
(5)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6)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
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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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有关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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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
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
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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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
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
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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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
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
除外。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重
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
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
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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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方式、担保范围;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
日常管理,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
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担保经办部门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被担保
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
及时向其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同时向证券事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担保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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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
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
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二)担保业务后续管理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担保单位、被担
保项目资金流向情况,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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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
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
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
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等做出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
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
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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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