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2-11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 点 45 分开
始。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
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122,432,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8.47%。其中:公司董
事(其中马国华独立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余恕莲
独立董事出席会议;丁加龙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
楼惠明董事出席会议;王春龙董事因个人有事未出席会议)、监
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唐炳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唐炳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春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王春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唐越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唐越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罗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罗红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田为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田为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刘连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刘连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
员,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陈文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陈文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薛济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薛济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靳向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靳向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何天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何天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3.2 选举刘安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 122,432,79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刘安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
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积源、李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