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3-12-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3]第107号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12、15层
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邮编:100007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3]第 107 号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3 年 11 月 22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予以公告,通知的内容是公司将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45 在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
山街道后宅中路 115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
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
份 122,43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8.47%。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拟任董事、
监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唐炳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春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唐越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罗红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田为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刘连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陈文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薛济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靳向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何天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刘安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均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曹积源
李 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