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4-1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拟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78,80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
民币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940,3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年度;2、2013 年度不向股东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
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薪酬是结合国内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
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剩余资金和利息收入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将
节余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剩余资金和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
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将截止2014年3月31日的节余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剩余
资金和利息收入60,398,586.31元以及尚未支付的募投项目部分设备
及房屋等的质量保证金11,238,327.00元(该部分质量保证金公司之
后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受完结日至实施日
利息收入影响,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
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3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章程的修改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作出的,对章程的修
改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此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
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
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靳向煜




                                二○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