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8-26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
司报告期(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4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半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靳向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