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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4-1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拟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78,80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
民币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940,300.00 元,其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年度;2、2014 年度不向股东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
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4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章程的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作出的,对章程的
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靳向煜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