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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2015-04-1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
 1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2                                                 (新增)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5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列明临时提案的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
    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
    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 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各股东。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7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地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8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并通知各股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东。
9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行使表决权。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10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何理由拒绝。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2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3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14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15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6                                                    (新增)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7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时通知全体股东。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18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合法权益。
     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