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0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29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119,032,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57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18,342,5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6.184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0,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861%。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3,290,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840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764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顾希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冯学本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201%;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60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24%; 反对69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97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赵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