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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10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
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24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人,代表股份
117,710,4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831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17,710,4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83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0.0000%。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9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1.100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6722%。
    3、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薛济民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
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陈文化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唐炳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唐炳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唐越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唐越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顾希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顾希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罗红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罗红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田为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田为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刘连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刘连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
员,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陈文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陈文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薛济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薛济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冯学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冯学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何天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何天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刘安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17,710,4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 1,96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2%。
       刘安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
年。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赵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