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独立意见2016-12-1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双象
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拟聘高级管理人员
等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罗红兵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田为坤先
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刘连伟先生、王华先生、邵平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沈铭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同意聘任顾茜一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金
梅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文化 薛济民 冯学本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