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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06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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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7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年4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5月5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5日下午14点整在无锡双象大酒店
七楼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4日15:00至2017年5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17,181,49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65.535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
份117,180,4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53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0006%。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确认相
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
表决。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分别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
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审议
通过。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且均获
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11、《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7,180,49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1,4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议案10、议案11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申林平




                                                             赵    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