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年产4万吨
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技术升级扩建项目》环评审批进展缓慢,
未及时取得环评批文,致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项一再推迟。
同时,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经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公司实
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并与中介机构多方反复沟通,根据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终
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冯学本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