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4-10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鉴于公司
2017 年度不满足《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
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同时拟向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无锡双象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的经营现状和长远发展
考虑,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 2017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
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认可。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认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冯学本
二○一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