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0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
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拟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股本 178,80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
民币 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5,761,200.00 元,其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年度;2、2018 年度不向股东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
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认可。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8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章程的修订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章程的修
改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冯学本
二○一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