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0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9
年 4 月 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文化 薛济民 冯学本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