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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
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数据和信息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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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
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
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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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
续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
当继续遵守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
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
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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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
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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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及证券账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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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票数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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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
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
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
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
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
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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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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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监管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
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
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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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
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
重给予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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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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