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
险投资行为,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金
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投资
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
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
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
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但不
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
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
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应由保荐机构
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
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
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
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
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
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
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
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
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一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
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
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
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
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
询和论证。
                                  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织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
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决策权限,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批复,或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处置作出审批,或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
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
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
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
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
                                  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
以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二)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
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公司任一
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
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
成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要求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
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
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
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
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
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
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
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
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6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投资行为: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
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