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2、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3、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
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4、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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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前述对象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相关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公司的价值分析、
投资建议、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与公司指定人员沟通,且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不得使用误导性
的语言。
(四)涉及公司的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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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会公司,公司有修改或拒绝对外发布的权利。
(五)违反上述承诺的责任:公司拒绝来访、媒体公开澄清说明、
投诉、追究法律责任等。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有关情况,说明双方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时间、
地点、沟通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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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
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
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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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
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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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
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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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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