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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4-1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2019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
利;2、拟以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7,880.6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8,940.30 万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由 17,880.60 万股增加到 26,820.90 万股。本年度不
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苏州双象
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关联交易事先
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交易总额未超出批准额度,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交
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
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薪酬是结合国内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
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
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
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
有效的控制。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没有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的新规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章程的修订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章程
的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此表示同意,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够实
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完善了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了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