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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年4月)2021-04-1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
 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

2   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财务资助;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或资助对象提
                                                     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单笔担保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2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或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
    独立董事 2/3 以上审议同意,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股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3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4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 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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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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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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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其他勤勉义务。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6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注:1、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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