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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4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越峰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因受疫情影响,本次股东
大会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视频会议方式。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2 年 4 月 19 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
174,703,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137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74,568,8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086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300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0.0501%。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1,6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0.6181%,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9490%。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刘连伟、
蔡桂如、靳向煜、李郁祥、王浩,监事董文天,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参
加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会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
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0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703,1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1,65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刘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