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工产品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无锡双象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新材料”) 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 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超纤”) 加工产品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重庆超纤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重庆超 纤的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增加公司收益。本次关联交易 占公司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 联方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工产品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