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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
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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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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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
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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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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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八条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如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上市公
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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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如本条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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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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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
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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