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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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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
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
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
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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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
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
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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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
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
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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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
异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
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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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
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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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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