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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
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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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部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
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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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
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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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
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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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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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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