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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象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
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 50%以上的子
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
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3、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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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
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
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
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
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实时
信息披露、业绩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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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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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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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
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
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并认真落实。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
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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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公开信息披露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
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
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
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三十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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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件)
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
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
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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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
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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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召
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
导审核后报证券部;
   (三)证券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
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
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
   4、总经理审查;
   5、董事长签发;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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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
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确认;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
    (四)总经理审查;
    (五)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
控状态。
    第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
投资机构、业内同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来访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
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
息公告所载内容为准。发言稿、向公司外单位递交公司各种数据信息
以及需公开见报的内容必须征询董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不论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
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
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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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详见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统筹安排、证券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陪同人员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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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给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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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
责任人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可以向其提出赔偿
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
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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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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