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分公司,下同)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
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已有规定的外,比照适用本条第(三)
项中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
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11、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2、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3、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4、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6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各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7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 24 小时
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各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
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
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督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9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