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3年3月修订)2023-03-28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说明。
第六条 公司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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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
所网络投票系统中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
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
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
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
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395”;
(二)投票简称为“双象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
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
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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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
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
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
“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
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
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
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
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
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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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
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
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
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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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
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
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
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
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
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
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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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
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
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
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
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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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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