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单震宇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1月 29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 月18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2月17日(星期天)下午3:00至2019年2月18日(星 期一)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9,581,90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26%;反对 2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1.74%;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的议案》。 2.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2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26%;反对 2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1.74%;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 2.2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26%;反对 2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1.74%;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 2.3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26%;反对 2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1.74%;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 2.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5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98.26%;反对 29,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1.74%;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 2.5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3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 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4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 2019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703,405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为 29,000 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为 0 票,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41,75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98.26%;反对29,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74%;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会远 李 强 单震宇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