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1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
二○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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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为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回购股份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股份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份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份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份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股份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份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发表了《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套规则,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事项做出的调整,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部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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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未违反《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
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内容
调整事项 原为 修订为
一、回购股份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
的目的及用 发展前景的信心,考虑到公司股票的持续 展前景的信心,考虑到公司股票的持续低迷,
途 低迷,为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增强投资 为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
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 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
理回归,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司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从而减少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
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资本和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公司回购股
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为不低于
10,000 万元,不超过 20,000 万元;公司回购
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金额不低于 5,000 万
元,不高于 10,000 万元。
三、拟回购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公司
份的价格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06 元
间 8.00 元/股。 /股,回购价格不高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次会议通过回购决议的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
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
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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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用于回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购的资金总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1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资
额及资金来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等。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
源
五、拟回购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份的种类、数 通股(A)股票。 (A)股票。
量及占总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人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人民币
本的比例 民币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 15,000 万元至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的条件下: 人民币 7.06 元/股的条件下: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 20,000 万 (1)按此次回购资金最高限额 30,000 万元测
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低于 2, 500 万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低于 4,249.29 万股,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5.45%。
3.21%。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 15,000 万元测
(2)按此次回购资金最低限额 5,000 万元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低于 2,124.65 万股,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不低于 625 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72%。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0.8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 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
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 数量不会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 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
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
股份数量。
七、决议的有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
效期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
办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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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调整回购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按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1、股份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湖南梦洁
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回购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
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
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
规定》、《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罗会远 李 强 单震宇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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