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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洁股份: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4-3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二年四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五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21

第六章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 24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 24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 24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 2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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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或“上市公司”、“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梦洁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
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梦洁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梦洁股份提供,梦洁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梦洁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
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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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梦洁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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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梦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指
本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梦洁
                                   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核心管理、技术及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
授予日/授权日                指
                                   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有效期                       指    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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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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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梦洁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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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梦洁股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4,5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5.93%。其中首次授予 3,620.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
数的 80.4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4.77%;预留 880.0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56%,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1.16%。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3,42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4.51%。其中首次授予 2,740.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0.1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3.61%;预留 68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
数的 19.8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0.9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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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1.42%。其中首次授予 88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1.4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1.16%;预留 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8.5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5,826.1443
万股的 0.26%。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 的 股 权激 励计 划获授 的公 司股 票数 量累计 未超 过公 司股 本总额 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
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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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
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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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4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6、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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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
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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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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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08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
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4.08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每股 4.0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每股
4.08 元。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2.0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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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04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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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及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及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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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
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结果                          标准                           行权比例
       合格       年度考核完成率≥90%且主指标完成率≥100%             100%
                  年度考核完成率<90%,或年度考核完成率≥90%
    不合格                                                             0%
                  但主指标完成率<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未能行权部分
不可递延,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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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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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及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及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结果                           标准                           解除限售比例
     合格          年度考核完成率≥90%且主指标完成率≥100%                100%
                   年度考核完成率<90%,或年度考核完成率≥90%
    不合格                                                                 0%
                   但主指标完成率<1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未
能解除限售部分不可递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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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顺应国家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十四五规划对于高端家纺品牌培育计划,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聚焦在高端床上用品全国领先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品牌定
位,重构人、货、场,实现产品升级、渠道升级、运营升级、传播升级,加速
实现“高端床上用品”的品牌占位,将梦洁全力打造成为高端床上用品第一品牌。
    公司将聚焦高端品牌定位,整合品牌及渠道,打造全新的店务形象,加大
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公司高端品牌的形象。公司产品研发、设计方面持
续加强,工艺水平不断提升,利用公司智能制造优势,提升产品品质。公司服
务进一步布局,提升服务品质,便捷服务流程。同时,公司强化内控体系,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内部组织架构,提升员工专业素养,调动员工积极性,
不断提升经营效率。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
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2021年及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
元,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
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
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在对应考核年度内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
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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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的情况。2021年5月1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
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份公司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9名激励对象授予2,69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02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11名激励对象授予8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8元/股。

    5、2021年7月7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6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690.00万份股票期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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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格为4.02元/份,期权简称:梦洁 JLC3,期权代码:037151。

    6、2021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向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98元/股,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于2021年7月14日上市。

    7、2021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向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98元/股,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于2021年7月14日上市。

    8、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王禹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王禹获授的6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9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2月22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4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02元/份,向符合条
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8元/股。

    10、2022年3月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3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42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4.02元/份,期权简称:梦洁 JLC4,期权代码:037219。

    11、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李闯主动辞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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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李闯获授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8元/
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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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因激励对象李闯主动辞职,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李闯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授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授予价格1.98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总金额为1,584,000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应支付回购总金额为1,584,000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上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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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梦洁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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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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