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2-04-30
关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天职业字[2022] 18608-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2021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
编号:天职业字[2022]1860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以及《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要求,现对出具上述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意见事项
1、股权投资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八、其他重要事项(一)股权投资”所述,梦洁股份2021年9月对江
阴钻皇珠宝商贸有限公司投资5,300.00万元,江阴钻皇珠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梦洁股份关联方湖
南麓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了2,400.00万元技术服务等交易业务,交易的商业合
理性和价格的公允性难以核实;同时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通过关联方湖南麓川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占用了资金,我们未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股权交易的真实性和商业合理
性。
2、预付款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八、其他重要事项(二)预付款项”所述,预付款项存在备货周期
长、备货合同签订后未进行大规模采购、对大额备货合同延期及减值的情形,我们未能取得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预付款项的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
(二)强调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2.关联方资金占用”所述,2021年度梦洁股份存在实际控
制人和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和股东资金占用余额为
8,081.23万元,其中本金8,020.00万元,利息61.23万元。截至2022年4月28日,实际控制人和股
东归已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合计8,08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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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
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
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
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2.如本专项说明(一)1所述事项,由于我们就公司5,300.00万元股权投资事项获取的资
料仅限投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资料,我们无法对股权投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商业逻辑是否合理。
3.如本专项说明(一)2所述事项,由于我们就公司预付款项事项获取的资料仅限于合
同、付款单等资料,我们无法对预付款项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交易是否真
实,商业逻辑是否合理。
由于这些事项对梦洁股份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对整体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
因此,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梦洁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二)出具强调事项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
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
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
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梦洁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作出了充分披
露,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
使用者关注。
三、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梦洁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具体影响
(一)保留意见的影响
由于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可能导致的重大影响,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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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故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梦洁股份 2021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
响的具体金额。
(二)强调事项的影响
审计报告日前梦洁股份收到了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该事项的影响已经于期后消
除,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梦洁股份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重大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梦洁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晓阳
中国北京 (项目合伙人)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曹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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