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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9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
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调查后,认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已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度,
且按照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和资金占
用事项。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北地奥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孙公司宇科(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以及向控股子公司山东瑞盛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提供13,000万元委托贷款和成都市海通药业有限公司提供1,300万元
委托贷款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以其他方式变
相占用资金的其他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
    4、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
控制制度,并且已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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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
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设立新药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新药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的财务收益,同

时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并购标的,进一步提高公司开拓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参与设立新药基金。




                                           独立董事:解冻 徐滨   张荣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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