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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9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080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 2002 号深圳博林诺富特酒
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锂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5年9月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612,916,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5955%。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5,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2%。
    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13,142,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237%。
    3、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13,142,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内保外贷暨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13,142,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详情请参见 2015 年 8 月 25 日与 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刘琴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