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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11月)2016-11-26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海普
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计划》(以下简
称《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计财部作为募集资金使用的主要管理部门,需委派专人成立专项工
作小组,负责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中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监
管银行和受托管理人沟通、进行信息披露、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报等。
    第三条 本次公司债券的监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受托管理人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
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与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共同签署《资金专项
账户监管协议》。
    第四条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总额为 10 亿元,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报批、执行、备案工作。如因实际募集金额、资金到位时
间等原因造成实际使用计划无法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需提请董事会表决,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按照《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监管协议》的要求执行,并按照监
管机关的要求进行报批、披露、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项工作小组需根据各子公司及本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
进行核验,报公司财务总监批示,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付款审批单,由监管银行对
款项用途进行审批,对相关凭证的齐备性进行审验,在放款对方账户核实无误的
情况下进行款项的直接支付。
    第六条 各子公司及本部收到募集资金后,需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进行使用,
不得转借其他公司或政府部门,不得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经营性资
金拆借,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各子公司及本部需要在每季度末向募集资金专项工
作小组提交该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项工作小组每年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并接受公司管理层问责。募集资金专项工作小组需与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
保持持续沟通,接受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