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26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进行审阅,现发表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持股计划的情
形;
2.公司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可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
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解冻 徐滨 张荣庆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