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审阅,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因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 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暨修改《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解冻 徐滨 张荣庆 2016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