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审阅,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暨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该议案进行认真了解和审慎调查后,
认为:
开曼君圣泰本次对外融资引入新的投资者,有利于其扩大并整合现有资源,
增强资本实力,对其子公司深圳君圣泰新药研发、市场扩展和业务创新提供有力
支持。开曼君圣泰本轮融资完成后,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将减少开曼君圣泰及
其子公司。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开曼君
圣泰对外融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因此,同意开曼君圣泰对外融资1,300万美元,同意公司放弃对开曼君圣泰
的同比例优先认购权。
二、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
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
2、公司已制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
独立董事:张荣庆、陈俊发、王肇辉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