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 现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陈俊发、王肇辉、吕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