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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告了《深圳市海
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及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载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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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031 号兰
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997,904,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8.009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2,937,0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6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967,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338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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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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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邹云坚




                                             经办律师:

                                                              黄楚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