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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30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
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
据《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海普瑞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外
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坚持现金方式分红为主,股票方式分红为辅的基本原则,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分红回报计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
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四条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
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股利为主,股票股利等形式为辅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兼顾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未
来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即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债务偿还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五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