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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7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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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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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
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00,473,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8.1848%。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4,099,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7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3,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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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434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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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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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田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