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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海普瑞”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21-11-03  

                        证券代码: 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 2021-040
债券代码: 112473            债券简称:16 海普瑞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

 最后交易日:2021年11月5日

 兑付兑息日:2021年11月8日

 债券摘牌日:2021年11月8日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年11月8日发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21年11月8日支付自2020年11月8
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次债券的剩余本金。根据本公司《深圳市海
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473

    3、债券简称:16海普瑞

    4、债券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当前存续余额为人民币
589.65万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为5年期(3+2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4日披露了《深圳
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
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深圳市
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
“16海普瑞”的回售申报数量为9,941,035张,回售申报金额为1,025,815,401.65
元(含利息),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58,965张。

    7、票面利率:2016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3.19%;
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00%。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
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11、起息日:2016年11月8日

    12、利息登记日、支付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
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11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兑付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
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5、兑付日:2021年11月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6、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
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
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
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
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次债券当前票面利率为6.00%。
本次本息兑付每手(面值1,000元)债券偿还本金1,000元,派发利息60.00元(含
税),本息合计10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
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8.00元,本息合计为1048.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60.00元,本息合计为1060.00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

    2、最后交易日:2021年11月5日

    3、兑付兑息日:2021年11月8日

    4、债券摘牌日:2021年11月8日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部“16海普瑞”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利息及剩余本金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利息及剩余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
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
应兑付本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本息兑付工作
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6
海普瑞”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锂

联系人:钱风奇

电话:0755-26980311

传真:0755-86142889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沈子微

电话:010-85556431

传真:010-85556405

(三)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邮编:518038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兑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