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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05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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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38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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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通 知 公 告 》 以 及 于 2022 年 10 月 3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锂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09,8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8.8241%。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91,424,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56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28,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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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255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因疫情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通过视频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5,83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026%;反对 4,0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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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05,83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026%;反对 4,0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20,995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A 股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12% ;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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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陈戈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