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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 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23-002
债券代码: 149045           债券简称:20 海普瑞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 海普瑞”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回售申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2 月 28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发行人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 2023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的票面利率为 2.00%。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发行人有
权决定是否在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 海普瑞”)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第 4 年、第 5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
利率为 3.80%,在本期债券第 3 年末,依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下调票面利
率,即本期债券 2023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的票面利率为 2.00%。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限交易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20 海普瑞”
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回售申报期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23 年 2 月 28 日)以 100 元人民币/张的价格(不含利息)卖出“20 海普瑞”
债券,“20 海普瑞”债券最近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为 99.9800
元/张,请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
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到账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20 海普瑞”债券持有
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23 年 2 月 28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疫情防控债)

    2、债券简称:20 海普瑞

    3、债券代码:149045.SZ

    4、发行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8.7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 5 年期(3+2 年期),在债券存续的第 3 年
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
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
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
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
权。

    7、票面利率:3.80%

    8、起息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9、付息日: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2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 2 月 28
日;如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
的 2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票面
利率为 3.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本
期债券 2023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7 日的票面利率为 2.0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次回售登记期: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3、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申报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
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4、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3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20 海普瑞”,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20 海普瑞”债券持有
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7、回售撤销安排:“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
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 年 2 月 2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3.80%。每手(面值 1,000 元)“20 海普瑞”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 3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
发利息为 38.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20 海普瑞”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20 海普瑞”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申请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将会
       被冻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期间交易日内正常交易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20 海普瑞”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23
       年 2 月 2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调整后派息兑付列表
                                                                    每张兑              每张派息/
序              派息                              年利率   计划面            每张派息
      类型              起息日      派息/兑付日                     付本金                兑付额
号              标记                              (%)    值(元)          金额(元)
                                                                    额(元)              (元)
1      派息      是    2020-02-28   2021-02-28     3.80    100.00     0.00     3.80         3.80
2      派息      是    2021-02-28   2022-02-28     3.80    100.00     0.00     3.80         3.80
3      派息      是    2022-02-28   2023-02-28     3.80    100.00     0.00     3.80         3.80
4      派息      是    2023-02-28   2024-02-28     2.00    100.00     0.00     2.00         2.00
5    全部兑付    是    2024-02-28   2025-02-28     2.00    100.00   100.00     2.00       102.00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投资
       者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山路 21 号

    联系人:钱风奇

    联系电话:0755-26980311

    2、受托管理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人:葛译聪

    联系电话:010-53189445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