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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而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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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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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而泰”)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1-
                                                                  法律意见书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

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

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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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案)及其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

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内部系统等

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名单的

异议。

   4.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6. 根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成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 年 10 月 30 日。

                                    -3-
                                                                     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3 元/股。

    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公司实际向 17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计数量为 1,453 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496%。

   7.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的决议,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金世磊、董育晗、张义和游清波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述 4 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的相关内容,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

下: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冉亚林、段镛蓉、朱丽君、袁

建波、晋茂东、蓝希胜、周朋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 7 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32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限制性股票总

14,420,000 股 的 2.2191% , 占 回 购 注 销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855,755,396 股 的

0.0374%。

    依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

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

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5.03 元/股调整为 5.005 元/股。因此,本次回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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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5.005 元/股实施回购。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和定价依

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内容

    根据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

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855,865,3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 现金分红总额为 21,396,634.90 元。

    据此,本次回购价格由 5.03 元/股调整为 5.005 元/股。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下:

    P=P0-V=5.03 元-0.025 元=5.005 元

    其中: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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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出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根据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7 名原激励对象冉亚林、段镛蓉、朱丽君、袁建波、

晋茂东、蓝希胜、周朋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7 人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同意对激励对象冉亚林、段镛蓉、朱丽君、袁建波、晋茂东、蓝希胜、周朋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三、回购
                                   -6-
                                                                 法律意见书


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按如下方式进行

调整: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
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四、回购数量及价
格的调整程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


    2018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 5.03 元/股调

整为 5.00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因公司进行了 2017 年年度权

益分派,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价格。

    2018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同意依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

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由 5.03 元

/股调整为 5.005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调整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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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须根据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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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方誉


                                             经办律师:
                                                               苏悦羚




                                                 年       月       日